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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法治文化季系列活动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系列讲座(七)||徐文新:构建中国特色的ADR制度——以商事仲裁为视角

  • 来源:研究生院
  • 发布者:研究生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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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晚,第五届法治文化活动季系列活动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系列讲座第七讲在雁塔校区3号教学楼3J12举行。西安仲裁办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徐文新为研究生新生代表作题为《构建中国特色的ADR制度——以商事仲裁为视角》专题报告。2021级研究生新生代表现场参加报告会。报告会由研工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副院长马成教授主持。

徐文新老师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实体诉求以及行政正义为切入点向同学们阐述了商事仲裁的重要性,指出美国的ADR制度的产生是由于诉讼大爆炸而引起的,这对于我国的仲裁制度有着很大的启示。徐文新老师提出需要在我国构建中国特色的ADR制度,并指出并不能以法官、律师的数量来认定是否为法治国家。

徐文新老师指出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但绝对不是第一道防线。在90年代美国最终通过了ADR的法案,徐文新老师通过比较了中国与美国之间的法案,提出了是否必须需要民事法庭才能完整的走完民事审判流程,以及处理行政案件是否可以设立相应的行政法官。

随后,徐文新老师指出当前在我国存在着多种非审判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调解、和解、行政调解及仲裁等方式。并通过指出多种途径,来教育学生不能仅仅在学校内埋头学习法律知识,更需要开拓自己的视野,结合当前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徐文新老师指出了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上应当是主渠道,其存在着巨大的优势。第一,保密性。司法裁判文书原则上必须公开,不存在保密性,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而仲裁具有保密性的特点。第二,高效性。相比于法庭审判的繁杂流程,仲裁为一裁终裁,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四个月。第三,成本低。仲裁相比于开庭审判,成本要远远低于开庭。第四,自主性。即合意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达成合意来调整固定程序,简化流程。总结出相比于法庭的“刚性”特征,商事仲裁的“弹性”特征更加突出。

徐文新老师强调仲裁需要的往往不是最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是约定俗成的民商事惯例,并提出仲裁要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如:军工方向仲裁,文娱行业仲裁,比特币等新兴行业仲裁等。徐文新老师指出,仲裁为一案一聘,专业性和针对性较强,在国际通行惯例上,解决纠纷也是以仲裁方式为主。

徐文新老师指出仲裁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仲裁更注重效率为先。仲裁的最大优点在于高效,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则进行仲裁,往往能提高商事纠纷的解决效率。同时仲裁还具有灵活性、成本较低的优势。纽约公约为仲裁制度提供支持,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诸多便利。我国对于仲裁制度非常支持,但其知因晓度较低,行政色彩严重,在执行上面临一定困难。

徐老师认为,在解决纠纷时,不能完全依靠法院,因此,ADR制度将是解决此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未来的仲裁制度在我国将是一片蓝海。

本场讲座紧扣主题,立意深刻,内容丰富,通过对构建中国特色的ADR制度的深入解读,为我校研究生构建了新的思维方式与职业理念,使我校研究生对仲裁的规则与理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现场同学们认真听讲,积极提问,踊跃发言,大家纷纷表示收获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