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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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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办法

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是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能力A、科研创新能力B、实践能力C以及发展性素质D等方面,按照一定的量化标准进行的综合评价之和。

一、计算公式

1.博士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A×10%+B×50%+C×25%+D×15%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A×30%+B×30%+C×25%+D×15%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A×30%+B×25%+C×30%+D×15%

二、具体评分标准

(一)A项(学习能力评价)

学习能力评价包括课程成绩分与职业资格加分项,即A=课程成绩分与职业资格加分项之和。

1.课程成绩分。课程成绩分为研究生上一学年所学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2.职业资格加分项。研究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准入类一项计5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水平评价类一项计1分,累计计分不超过3分。职业资格以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目录为准。

(二)B项(科研创新能力)

B=科研创新能力各项分累加之和。

1.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见表1)

A.科研成果为研究生学习期间以西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不包括用稿通知。

B.获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按科研成果的等级计分。在有ISSN、CN标识的一般期刊或论文集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计5分,最高计10分。

C.科研成果如果是合作的,排名前三的作者按比列分配分值,第四及以后者不计分;研究生与导师合作的科研成果,在计算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时,导师不计入作者排序。

1: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成果类别

独撰

二人合撰

三人以上合撰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A类

200

140

60

100

60

40

B类

150

105

45

75

45

30

C类

120

84

36

60

36

24

D1类

60

42

18

30

18

12

D2类

30

21

9

15

9

6

一般期刊或论文集

5

3.5

1.5

2.5

1.5

1

2.科研奖励(计分标准见表2)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级、校级、省级专业学会三等次及以上科研奖励的,按照获得科研奖励的等级、排名计分,排名前五的计分,第六及以后者不计分

2:科研奖励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获奖级别

等级

排名第1

排名第2

排名第3

排名第4

排名第5

国家级科研奖励

一等奖

150

60

45

30

15

二等奖

130

52

39

26

13

三等奖

120

48

36

24

12

省部级科研奖励

一等奖

100

40

30

20

10

二等奖

80

32

24

16

8

三等奖

70

28

21

14

7

厅级科研奖励、校级科研奖励

一等奖

60

24

18

12

6

二等奖

40

16

12

8

4

三等奖

30

12

9

6

3

省级专业学会科研奖励

一等奖

20

8

6

4

2

二等奖

15

6

4.5

3

1.5

三等奖

10

4

3

2

1

3.科研项目(计分标准见表3)

研究生主持或参与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以批准后的项目申报书或结项证书的排名为准,按照项目级别和排名计分。排名前六的计分,第七及以后者不计分

3: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科研项目级别

主持

参  与

国家级科研项目

150

30

省部级科研项目

120

24

厅级科研项目

60

12

校级科研项目

20

4

(三)C项(实践能力)

实践能力包括实务训练考核分,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者等加分项。即C=以下各项累加之和,分数上限为60分。

1.实务训练考核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训,获得校发的优秀实训标兵者,计20分;获得校发的优秀实训证书者, 计10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全国性表彰的每项计30分;受到省级表彰的每项计20分;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市级人民政表彰的每项计5分;受到校级表彰每项计2分。

3.在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每项计60分;全国二等奖,每项计50分;全国三等奖,每项计40分;省级一等奖,每项计30分;省级二等奖每项计25分;省级三等奖每项计20分;校级一等奖每项计10分;校级二等奖每项计8分;校级三等奖每项计5分。项目负责人按照获奖对应分值计分,其他参赛队员按照项目对应分值的50﹪计分。

4.在与专业学科相关的竞赛中个人获全国一等奖,每项计30分;全国二等奖,每项计26分;全国三等奖,每项计22分;省级一等奖,每项计20分;省级二等奖每项计16分;省级三等奖每项计12分;校级第一名或一等奖每项计10分;校级第二名或二等奖每项计8分;校级第三名或三等奖每项计5分。集体项目中,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按照个人获奖对应分值得分,其他参赛队员得分不得超过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候补队员得分不得超过其他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具体由参赛指导老师依据个人贡献进行确定。

5.长期坚持从事社会、学校义务劳动,志愿者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称号的计10分。

(四)D项(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评价包括导师组考核分、综合表现分与附加分。即D=导师组考核分、综合表现分与附加分之和。

1.导师组考核分。各专业导师组根据奖学金申请人的平时学习、科研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30分。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由学院进行考核打分。

2.综合表现分。由评议小组对奖学金申请人从道德品质、集体观念、组织纪律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满分为30分。评议小组按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组成,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评议小组人员总数的50%。

3.附加分。附加分各项累加之和不能超过30分。

1)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大杰出青年、优秀党员等荣誉,属于全国称号每项计30分,属于省级称号每项计15分。获得校级优秀党员、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标兵每项计5分,优秀团员每项计3分。获得部门单项奖励或院级奖励,每项计1分。

2)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获得地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计10分。

3)参加学校举办或学校派出代表学校参加的学术科技竞赛、文艺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每项计10分;二等奖,每项计6分;三等奖,每项计2分;优秀奖每项计1分。参加学校举办或代表学校参加的体育比赛获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6分,第四名计5分,第五名计4分,第六名计3分,第七名计2分,第八名计1分。集体项目中,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按照个人获奖对应分值得分,其他参赛队员得分不得超过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候补队员得分不得超过其他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具体由参赛指导老师依据个人贡献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