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办法
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是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能力A、科研创新能力B、实践能力C以及发展性素质D等方面,按照一定的量化标准进行的综合评价之和。
一、计算公式
1.博士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A×10%+B×50%+C×25%+D×15%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A×30%+B×30%+C×25%+D×15%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A×30%+B×25%+C×30%+D×15%
二、具体评分标准
(一)A项(学习能力评价)
学习能力评价包括课程成绩分与职业资格加分项,即A=课程成绩分与职业资格加分项之和。
1.课程成绩分。课程成绩分为研究生上一学年所学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2.职业资格加分项。研究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准入类一项计5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水平评价类一项计1分,累计计分不超过3分。职业资格以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目录为准。
(二)B项(科研创新能力)
即B=科研创新能力各项分累加之和。
1.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见表1)
A.科研成果为研究生学习期间以西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不包括用稿通知。
B.获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按科研成果的等级计分。在有ISSN、CN标识的一般期刊或论文集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计5分,最高计10分。
C.科研成果如果是合作的,排名前三的作者按比列分配分值,第四及以后者不计分;研究生与导师合作的科研成果,在计算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时,导师不计入作者排序。
表1: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成果类别 | 独撰 | 二人合撰 | 三人以上合撰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
A类 | 200 | 140 | 60 | 100 | 60 | 40 |
B类 | 150 | 105 | 45 | 75 | 45 | 30 |
C类 | 120 | 84 | 36 | 60 | 36 | 24 |
D1类 | 60 | 42 | 18 | 30 | 18 | 12 |
D2类 | 30 | 21 | 9 | 15 | 9 | 6 |
一般期刊或论文集 | 5 | 3.5 | 1.5 | 2.5 | 1.5 | 1 |
2.科研奖励(计分标准见表2)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厅级、校级、省级专业学会三等次及以上科研奖励的,按照获得科研奖励的等级、排名计分,排名前五的计分,第六及以后者不计分。
表2:科研奖励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获奖级别 | 等级 | 排名第1 | 排名第2 | 排名第3 | 排名第4 | 排名第5 |
国家级科研奖励 | 一等奖 | 150 | 60 | 45 | 30 | 15 |
二等奖 | 130 | 52 | 39 | 26 | 13 | |
三等奖 | 120 | 48 | 36 | 24 | 12 | |
省部级科研奖励 | 一等奖 | 100 | 40 | 30 | 20 | 10 |
二等奖 | 80 | 32 | 24 | 16 | 8 | |
三等奖 | 70 | 28 | 21 | 14 | 7 | |
厅级科研奖励、校级科研奖励 | 一等奖 | 60 | 24 | 18 | 12 | 6 |
二等奖 | 40 | 16 | 12 | 8 | 4 | |
三等奖 | 30 | 12 | 9 | 6 | 3 | |
省级专业学会科研奖励 | 一等奖 | 20 | 8 | 6 | 4 | 2 |
二等奖 | 15 | 6 | 4.5 | 3 | 1.5 | |
三等奖 | 10 | 4 | 3 | 2 | 1 |
3.科研项目(计分标准见表3)
研究生主持或参与厅级以上科研项目,以批准后的项目申报书或结项证书的排名为准,按照项目级别和排名计分。排名前六的计分,第七及以后者不计分。
表3: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科研项目级别 | 主持 | 参 与 |
国家级科研项目 | 150 | 30 |
省部级科研项目 | 120 | 24 |
厅级科研项目 | 60 | 12 |
校级科研项目 | 20 | 4 |
(三)C项(实践能力)
实践能力包括实务训练考核分,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者等加分项。即C=以下各项累加之和,分数上限为60分。
1.实务训练考核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训,获得校发的优秀实训标兵者,计20分;获得校发的优秀实训证书者, 计10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全国性表彰的每项计30分;受到省级表彰的每项计20分;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市级人民政表彰的每项计5分;受到校级表彰每项计2分。
3.在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每项计60分;全国二等奖,每项计50分;全国三等奖,每项计40分;省级一等奖,每项计30分;省级二等奖每项计25分;省级三等奖每项计20分;校级一等奖每项计10分;校级二等奖每项计8分;校级三等奖每项计5分。项目负责人按照获奖对应分值计分,其他参赛队员按照项目对应分值的50﹪计分。
4.在与专业学科相关的竞赛中个人获全国一等奖,每项计30分;全国二等奖,每项计26分;全国三等奖,每项计22分;省级一等奖,每项计20分;省级二等奖每项计16分;省级三等奖每项计12分;校级第一名或一等奖每项计10分;校级第二名或二等奖每项计8分;校级第三名或三等奖每项计5分。集体项目中,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按照个人获奖对应分值得分,其他参赛队员得分不得超过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候补队员得分不得超过其他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具体由参赛指导老师依据个人贡献进行确定。
5.长期坚持从事社会、学校义务劳动,志愿者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称号的计10分。
(四)D项(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评价包括导师组考核分、综合表现分与附加分。即D=导师组考核分、综合表现分与附加分之和。
1.导师组考核分。各专业导师组根据奖学金申请人的平时学习、科研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30分。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由学院进行考核打分。
2.综合表现分。由评议小组对奖学金申请人从道德品质、集体观念、组织纪律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满分为30分。评议小组按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组成,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评议小组人员总数的50%。
3.附加分。附加分各项累加之和不能超过30分。
(1)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大杰出青年、优秀党员等荣誉,属于全国称号每项计30分,属于省级称号每项计15分。获得校级优秀党员、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标兵每项计5分,优秀团员每项计3分。获得部门单项奖励或院级奖励,每项计1分。
(2)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获得地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计10分。
(3)参加学校举办或学校派出代表学校参加的学术科技竞赛、文艺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每项计10分;二等奖,每项计6分;三等奖,每项计2分;优秀奖每项计1分。参加学校举办或代表学校参加的体育比赛获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6分,第四名计5分,第五名计4分,第六名计3分,第七名计2分,第八名计1分。集体项目中,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按照个人获奖对应分值得分,其他参赛队员得分不得超过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候补队员得分不得超过其他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具体由参赛指导老师依据个人贡献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