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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法治文化季系列活动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系列讲座(五)||杨建军:刑法因果关系的司法证明

  • 来源:研究生院
  • 发布者:研究生院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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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法治文化季系列活动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系列讲座(五)||杨建军:刑法因果关系的司法证明

    11月10日晚,第五届法治文化活动季系列活动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系列讲座第五讲在雁塔校区人权研究院一楼报告厅举行。我校法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科学》主编杨建军为研究生新生代表作题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司法证明》专题报告。2021级博士研究生新生、硕士研究生新生代表现场参加报告会。报告会由研工部副部长、研究生院副院长马成教授主持。

杨建军教授以日常生活中的案例为切入点,从因与果的一般联系、刑法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常见的几种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规范构造与学理辨析等几个方面为同学们详细分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杨建军教授引用易经中“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恶之家必有余殃”,佛教中的轮回,可以被观察和测量的科学主义因果观,注重经验归纳的休谟因果关系理论,否认线性因果关系的勃克斯理论,指出因果或然性的量子统计理论等等,由以上理论为大家引出因果关系的理论学说。

首先,杨建军教授提出哲学因果关系理论不涉及规范问题,学科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直接互相解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具备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希望大家可以区分不同类型、不同学科的因果关系。杨建军教授还整理出必然因果关系、意外因果关系等七大类因果关系,并进一步概括为最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较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较弱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杨建军教授指出抽象的理论不能应对复杂的实践,理论和实践应当双向矫正,我们应当建构科学的理论来矫正实践的不足,同时用实践来矫正理论的研究。

杨建军教授指出法官对刑法因果关系的司法证明必须同时考虑哲学前见、自然科学认知、刑事法律规范等多重因素,为同学们分享了五种因果关系的变形表达,分别是: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导致损害结果,以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实行行为加介入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独立竞合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可客观归责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拓宽了大家的视野,作为西法大的研究生,我们应当扎实理论功底,研究传统案例,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在司法公正的道路上做出贡献是我们必须具备的素养。

最后,杨建军教授从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和原因力这三方面进行立法层面的归纳,并以实际案例说明损伤鉴定就是对原因力的鉴定,提示同学们注意法律上条件和原因的不同,而针对介入因素,则必须同时具备独立性、异常性才能中断因果关系,这些理论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本场报告会紧扣刑法层面的因果关系理论,层层深入,内容丰富,为研究生新生同学们带来一场难得的学术与思想盛宴,帮助新生确立自己的兴趣与研究方向,确立正确的学习方式与研究方法,现场学术氛围浓厚,同学们认真听报告,仔细做笔记,并且开展了现场问答互动。杨建军教授对新生同学们寄予厚望,他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涯中可以深入研究问题,成为自己研究领域的专家,实现师生共同进步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