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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印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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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大校发2015〕33号

 

关于印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4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西北政法大学

2015年4月17日

西北政法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5年4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精神,规范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以及认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研究生教育院和各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

研究生教育院负责检测工作中的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抽检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以及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在使用该系统的过程中,各学院及使用人员须对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并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四条 我校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均纳入检测范围。未按要求参加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涉密论文不适合系统检测的,应经论文作者所在学院同意后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不参加检测,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人工检测。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推荐的最终定稿。学位论文电子版采用word文档格式,一律采用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学号_文献名称.doc。

第六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只检测学位论文正文(除目录、参考文献和后记之外的部分)的内容,同时去除本人读研期间发表的文献。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当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开通期间内完成检测。未在规定期间内进行检测的,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学位论文重合字数占论文总字数的比例。

第九条  学位论文复制比是判断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

各学院结合“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条  合格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0%。

第十一条 检测复制比合格的学位论文,发现有抄袭、剽窃等情况的,由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审查认定是否为合格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合格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十三条  经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过20%但不超过40%的学位论文,应由论文作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重新开题并撰写论文,并在至少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经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过40%的学位论文,取消该学位论文作者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视为向学校提交的最终定稿,不得改动。提交的纸质学位论文与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不一致的,不得进入答辩程序;已答辩的,本次答辩成绩无效,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答辩;已授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五条  已通过答辩但答辩委员会认定需要修改的学位论文,修改完成后提交研究生教育院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对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替换;经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西法大校发〔2013〕23号)等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系统检测结果、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经论文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向论文指导教师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并陈述理由。学院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在7日内进行复核、处理,并向复议人送达处理决定。

异议不成立的,学院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学院应当出具书面意见,陈述异议成立的理由,并由学院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应及时发现、制止与纠正学术不端、写作不规范等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且指导教师存在严重过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抄送:校党政领导,校党委委员,校长助理。

西北政法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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